为配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指导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工作,制定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方案的制订、采样点位的设置、监测采样方法、监测频次、水流量测量、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和总量核定等的要求。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规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起草。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3年01日0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