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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及从业人员公约(试行)》签约

日期:2005-10-23 16:28:50  点击:  上传者:sunkille  来源:中国环境工程技术中心

(中国环保商务网 刘莹冰)11月28日,浙江省环境学会、浙江省环境影响咨询专业委员会在杭州星都宾馆召开了《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及从业人员公约》的签约会议。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管理处方敏处长主持会议,省环保局副局长李泽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省内26家环评单位参加了签约仪式。

随着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已完全实行了市场化,环评单位基本形成了一个行业。但是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初具规模的行业,也存在不少市场问题。

为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除了对环评单位及从业人员规范管理和加强监督力度以外,环评单位互相促进,互相提高,进行行业自律,自我约束,制订从业人员公约已显得十分重要,也十分必要。为此,《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及从业人员公约》经过一年半的酝酿和修改,今天在26家环评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努力下,顺利签约了。

李局长在作《宣传贯彻环评法,树环评行业新风》的讲话中指出,《公约》对规范浙江的环评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极大的好处。一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环评法》,严格控制新的污染造成生态破坏。二是要抓住机遇,加大环境保护评价力度。在环评法实施之初签订这个公约,是为了更好地宣传《环评法》,同时也是贯彻、落实《环评法》及其精神的一项具体工作。三要抓住重点,开展规划环评试点,加大建设项目管理公众参与力度和深度,进一步规范环评市场,加强环保行风建设。

李局长强调,《公约》符合法规要求,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对评价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将起到促进作用,为打造“信用浙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他也提出希望从业人员遵守环保法规,遵守《公约》;加强政策法规的学习,提高整体素质;以人为本,为环保管理部门、为浙江省的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省建设,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附:《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及从业人员公约(试行)》

     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行业从业单位和人员公约(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服务,同时也为规范环评行业行为,保障环评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促进行业内部自律和相互监督,特制定如下行业公约,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

在浙江省境内从事环评工作的单位、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评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严格自律,自觉维护行业形象,确保环评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二条 基本要求

1、环评单位应规范经营,文明服务,为客户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服务,树立行业新风。

2、环评单位应严格按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超越业务范围承接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借用或出借环评证书。

3、环评咨询收费应严格按《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文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合理收费,不得任意压价和提价,进行恶性竞争。

4、委托方有充分选择环评单位的自主权。为有利于工作的延续性,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厂址已做过环评的技改和扩建项目,在委托方同意的情况下,以互谅互让的原则应优先考虑由原环评单位承接。但由于情况发生变化,该环评单位没有能力或没有业务资质除外。

第三条 行为规范

做到行业自律,提倡公平竞争,禁止下列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1、以各种方式贬损、抵毁同行,以抬高自己;

2、借用权力机构的影响对企业施加压力而获取业务;

3、采取回扣及其他不当手段获取业务;

4、迎合委托方不合理的要求,有意出具虚假文件、资料、承诺,编造相关资料及使用不实数据;

5、以大幅度降低收费标准来吸引客户或以某行业垄断优势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条 建立有效的环评市场监督机制

1、建设单位与环评单位依据收费标准规定的范围协商确定环评费用,环评收费应自觉纳入物价部门和环保管理部门的监督之下。

2、设立行业举报受理协调机构,一旦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受理机构发出改正通知书,及时督促双方予以纠正。

3、环评单位被举报两次以上,并经查明情况属实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将上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建议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

4、建立环境评估专家库,在召开环评报告评审会时由技术评估机构随机抽取专家参与评审,防止弄虚作假,确保环评报告评审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5、建立环评单位参与不正当竞争记录制度,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和考评定级。

 第五条 设立环评机构定期考评和评级制度

1、每年年终对环评单位进行考核,由各单位对全年环评工作进行自我考评,写出考评总结报告。

2、由专业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考评组,对各环评单位进行综合考评,评定等级,或进行优劣排序,以供建设单位在选择环评单位时参考。

3、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表彰先进,督促考评不合格单位限期整改,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 其他本公约经各会员单位签约后实施。

本公约经三分之二及以上会员单位提出修改要求后,方可修改生效。

本公约由浙江省环境学会环境影响咨询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