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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环境保护试行补偿制

日期:2005-10-23 16:40:41  点击:  上传者:sunkille  来源:中国环境工程技术中心

     我省将试行闽江水环境保护补偿机制,让受益地区、受益者向水环境保护区、流域上游和水环境保护项目建设者提供经济补偿;此外,水环境保护正式列入官员绩效考评。日前,省环境保护局编制的《闽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出台实施。
     该规划以水环境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为重点,规划范围包括闽江流域内的36个县(市、区)。重点规划期限为2005-2010年,并提出2010-2020 年水环境保护展望。重点项目包括:沙县畔溪等养殖场搬迁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福州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等城镇保护项目,以及重点水源保护、生态保护功能保障项目等104项项目。
    水环境将分阶段治理
    2007年底前,建瓯、建阳、武夷山、邵武市和闽侯、永泰、沙县、古田、连城县,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县城,都要建成一座以上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2010年底前,流域内所有城市、县城和有条件的建制镇都要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到2020年,达到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化率达到42%以上,城镇垃圾无害处理率达到98%、污水处理率达到90%。
    资金政策扶持 搬迁养殖企业
    禁建区禁止建立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划定前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于年底前治理达标,未按期达标的一律搬迁或关闭。2007年底以前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对需要搬迁的养殖企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2010年前,取缔水冲式养殖方式。
     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流域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物。
    清理流域内水电站
    2010年底前所有自然保护区要完成总体建设规划。加强监督管理各类风景名胜、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
    对未规划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水电站项目不得批准建设,不得擅自开发;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建设的水电站,要责令停止建设和运营,限期恢复原状。定期清理干流、支流垃圾处理和河道疏浚。
    划定农药禁用区
    划定化肥、农药禁施区或限用区,对饮用水源和水源涵养为主要生态功能的区域,氮、磷污染严重的水域,要限制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的施用。
    逐步在干流、支流两侧建立100米左右的防护林带;流域各设区市要完成10个省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点。
    水环境保护列入官员绩效考评
     我省将建市、县(区)政府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度,落实流域水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保护任务的地方政府和部分负责人,要追究相应责任;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污染者付费
    受益者补偿
    按照“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试行受益地区、受益者向水环境保护区、流域上游和水环境保护项目建设者提供经济补偿的办法,探索建立受益地区对保护地区的补偿机制。上游排污对下游地区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
    试行对生产有害有毒于水环境的产品的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环境补偿费,用于环境治理。
    (海峡都市报 记者 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