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不了多久,如果未经许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个人和单位,将会被处以几百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款,这是20日闭幕的乌鲁木齐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确定的一项内容。《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在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和排放污水、废水、降水的管道、明渠、暗渠及检查井、雨水井、倒水井、泵站、闸门、井盖等附属设施。 该《条例》规定,如果有擅自变更排水许可内容,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水,擅自穿越、迁移排水设施,建筑工地临时排水未先行沉淀等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有单位和个人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污泥、冰雪等废弃物,或擅自堵塞、占压、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个人将被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将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木拉提·尤努斯,副主任郭依坤、孙文琦、买买提·艾力、韩寿、巴依木拉提·木汗,秘书长施忠信等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 市委常委、副市长白桦,市政协副主席木拉提·艾则孜亚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曹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买买提热依木·阿不都拉等列席会议。 (乌鲁木齐晚报 记者李心实习生刘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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