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以及修改《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三个决定。
会议决定删除《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分别作为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删除《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删除《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将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辽宁水利信息网)